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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对全社会的考验 [原创 2007-10-29 13:18:17]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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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经过1年半时间的4次审议,今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28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明年1月1日实施。去年3月,全国人大公开征求社会各届的意见,在短短的1个月的时间,收集意见19万多条。包括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美国商会闯进讨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会场,威胁撤资,引起美国国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如果不是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披露,它的出台可能还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劳动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也标志着以《劳动法》为母法,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作为劳动保障论域一部新的法律,为什么它倍受关注,是因为影响每一个社会群体的直接利益,也因为它影响到每一个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其倍受争议,是因为劳资双方利益的博弈,也因为立法在增加就业机会和保护既有劳动利益之间的权衡。

    从总体来看,劳动合同法原则、内容及各项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措施的全面落实,与全社会每位成员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都是利益攸关方,谁都不能置身度外。

    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能否落到实处,考验着社会的每位成员。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社会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作为用工单位,无论是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还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就有可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淘汰出局。无论臧否,新《劳动合同法》肯定会深刻的影响今后的劳资关系及利益格局,广大劳工和用人企业对此都不得不察。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很多企业引起了比较大的恐慌。不少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到来的心态,颇像前些年迎接中国入世时的架势——“狼来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许多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很多企业倍感压力。也就是说这些对劳动者保护的多项措施,引起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担忧。短短几月的时间,吸引人们眼球的不仅是法律条文中的多项新规,还有接踵而来的新闻事件。8月,中央电视台后集中清退了1800多名临时工作人员,引起了公众关注,当然也和“纸陷肉包子”事件有关,而随后不久着手清退8000代课教师,也让深圳陷入了舆论的漩涡。 还有深圳华为,万名8年以上老员工自动辞职再竞争上岗的方案的出台,以及一系列关于飞行员跳槽的事件的报导,高额的违约金达到了数百上千万元。

    那么这些被解聘的临时工也好,合同制工人也好,一方面,都是人才,很多都是小地方的优秀人才,不象我们一些单位的临时工都是皇亲国戚。另一方面,他们不少都是从大锅饭里面走出来的,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比较好的收入回报。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却使他们陷入尴尬的境地。同时,作为突击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些单位,很多都是事业单位,说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正在放宽和发生悄悄的变化。

    实际上,从2006年开始,众多的培训机构就增添了一项为他们持续提供利润的新业务——《劳动合同法》相关培训——各家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经理们涌进教室,接受诸如:“如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用人风险”、“怎样应对‘新法’”等课程培训。

    《劳动合同法》保留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对《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充与完善。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被媒体概括为10大亮点。

    初看劳动合同法,就会给人很多想不到的地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亮点和焦点。那么这些新的条款和亮点,毫无置疑,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特别是经济补偿设置的不同以及社会保险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用工成本必将大幅度增加。光是社会保险一项,对于我市绝对多数没有进保的私营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就要提高30%以上。

    包括那些将劳务或业务外包给没有没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或个人,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用工单位将可能被追究,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面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所做出的新规定,企业应有高度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如果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不是自己的无知,就是对法律的冷漠和公然的蔑视。

    我们很多外向型企业都面临过西欧和北美国家的“验厂”,其实质就是象劳动保障监察一样,看企业的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负责任的企业,我们的产品价格是不是忽视了员工的待遇和社会保险,如果你是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做了,你的企业就不存在任何的问题……

    现在很多的国际贸易摩擦,都是中国制造价格偏低引起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关火烧中国皮鞋、服装、轻工产品事件的报导,因为中国产品低成本的倾销已经危机人家的民族工业。

    中国是公认的世界工厂,劳动保障状况很不理想。我们的产品竞争仍然是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的竞争。出口产品价格之低,等于白给,为什么?利润95%被外商拿走!苏州企业生产的芭比娃娃,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是10多美元,但是中国企业的出厂价大概是0.35美元,我们市场的一台DVD,大概加工费是1美元。害有我们醴陵的炻瓷企业,生产的一只碗,在美国、欧盟市场上是6美元左右,我们的企业仅得0.20美元。你们我们所讲的价格,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等等,都包含在里面。

    有观点认为:历史上除了当初白种人到非洲猎获黑人不付钱之外,还没有一个殖民地被贸易掠夺到这个程度。我们的产品为什么价格如此之低,根本没有考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劳动福利,根本没有考虑资源的消耗、环境的污染。

    去年有一个震惊劳工界的“富士康事件”,有记者披露非法用工。富士康是台湾一电脑公司在深圳龙华的一个基地,美国iPod公司的业务外包商。事件发生后,美国苹果公司和英国金融时报先后来中国调查,显示富士康公司15万打工妹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月工资50美元,不到美国同类工人2小时的工资。更可怕的是,被外商拿走95%以上利润的老板,不可能支付劳动保护费用。这样的事件多得不得了……害有一些企业大量雇佣勤工俭学的学生,工资想开多少就开多少,把工资打到带队老师的账上,和所谓的老师一起,残酷剥削那些童工和未成年人。

    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约30年的经济起飞,日本工资赶上了美国,中国工资却只有美国3%。有观点认为:中国用自己的资源、环境和国民健康,为西方国家贡献了惊人的财富增长,对世界经济贡献之大,从世界资源价格的疯狂上涨中反映最为明显,中国进口导致世界矿产品以年均 70%的幅度上涨,海运价格更是以年均170%的幅度上涨。难怪中国船舶和中国远洋的股票么不这么飞涨。

    但是,中国进口产品价格疯狂上涨的同时,是中国出口产品价格的疯狂下跌!这成为世界经济最不可思议的怪现象。

    对打工者来讲,最可怕的不是低工资,而是伤残,伤残是工人的恶梦。据有关统计:每亿元GDP工伤死亡1.2人,每年工伤死亡人数将达到20 万以上,珠江三角洲断指事故每年3万多起,“是名副其实的带血GDP”。我们一个企业,员工被甩出的砂轮击破脾脏,为了不认工伤,串通毁灭了所有的实事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和他一起做事的,谁也不敢作证!

    还有一个统计数字,是讲中国每年出口8000万吨煤炭,日本每年从进口把3千万吨沉入海里储备。我们的的代价就是每年平均死亡6000多人,相当于每天死亡近17人,其实远远不止这个数字。即便这个数字,每百万吨煤的死亡率仍然是美国的100倍,是俄罗斯和印度的10倍,居世界之首。估计现在要好一些。

    我们的企业要走向世界,首先应该是一个守法的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然后是一个对员工和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如果一个员工在你的企业做了十几二十几年到了年龄大了,你把他一脚踢开,把责任推向社会,如果员工在你的企业生病,发生工伤,你置之不理,你就不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那么这样的企业肯定留不住人,也肯定持久不了。

    我们很多企业,修路肯拿钱,公益事业愿意出钱,当然这也是社会责任,但这只是道德层次的,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环境的保护却是法律层面的,不能斤斤计较。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16条,其中有13.5条是针对用工单位的,1.5条是对劳动者,1条是对劳动部门而言。

    新法正式实施以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行政部门不作为行不行?不行!首先劳动合同法74条赋予了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其次, 95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就算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不进行追究,劳动者会不会放过你?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的一个显著特点,一是偏重在违法行为的一种纠正,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补偿。这既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高水平约束,同时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维护的一种倡导和鼓励。有利益路的事情,谁都会愿意、也不会放过。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经常拖欠工资、或者规章制度有霸王条款,他想跳槽,你不放人,他会怎么做?显而易见。所以,搞不好,劳动者能把企业主玩弄于股掌之中,让你付出高昂的代价。

    劳动法从94年到现在已经12个多年头,在企业,尤其是我们的私营企业,贯彻实施得怎么样?大家都非常清楚。规章制度是一个什么概念?有没有霸王条款?有没有迟到罚款50元的说法?有没有生老病死、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说法?合同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不是签订率低、短期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怎么样?有多少保证了每个月4天的休息时间?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的?社会保险是如何申报登记和缴纳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没有到位?2005年的时候,我们对120多家私营企业企业劳动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过调查,60%的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甚至一些企业职工花名册都拿不出。少数签订合同的,大多数都是1年期的劳动合同。你说这样的状况,劳动者的就业有没有稳定感?对企业有没有归属感?会不会影响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长期发展、社会稳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县域经济条件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和恶性竞争,带来的恶果就是对社会责任和劳动者权益的忽视。一个毫无科技含量的企业,根本谈不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果只是对原材料的消耗和浪费,只是对环境的污染,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到真希望劳动合同法能够将那样的企业置之死地。

 

 

 

分类: 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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