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劳动监察实践中发现,很多企业用工单位,包括一部分劳动者,都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特别是用工单位,总以为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录用与辞退员工,就能够可以不缴、少缴社会保险和税款,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
其实,劳动部在2005年就有一个《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很多方面的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上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双薪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行不行?我不说劳动执法会不会管,劳动者有利的事,劳动者自身会不会主张他的权力?我的想法是今后会有很多的劳动者会有意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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