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一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再好使。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工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续签时条件比原约定的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会怎么样?用工单位自己培养的熟练员工流失,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分类: 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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