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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劳动合同法(之三)规章制度不能单方决定 [原创 2007-11-15 18:32:40]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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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也就是说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既是企业和用工单位规章自身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同时强调,规章制度还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只要规章制度不违法,没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就是企业内部的一个小法令,有很大的效力。

但是,在我们很多企业管理者的眼里,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决定的,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事项。这一观念已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4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等规定,已经使规章制度由单方行为变为了双方行为。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将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也就是说,程序要合法。还必须进行公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说将规章制度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发给每一个劳动者,留下劳动者签收的证据。

同时,它的主体也要合法。规章制度的主体,不是企业法人、某一个管理者,也不是办公室主任,应该是用工单位,必须有用工单位的行政公章。内容方面也是这样,不能有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出现生老病死、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说法。

如果不合法,面临的就会是:劳动者随时可以走人,还能够要求经济补偿;或者是责令改正,警告,赔偿损失。所以我是劳动者,希望你的规章制度违法,告你没商量!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劳动者违纪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依据是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对职工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

行不行?肯定不行!为什么?《职工奖惩条例》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94年颁布的劳动法,并未赋予企业该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97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明确规定企业无权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暂时没有取消,但是条例不能对抗上位法和立法法。实际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不予支持。

 

分类: 劳动监察
所属版块: 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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