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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劳动合同法(之五)必备条款不能随意增减 [原创 2007-11-15 20:54:53]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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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9个方面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与劳动法关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新规定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一个很重要的地方,社会保险已经写进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逃避为员工申报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有用工,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用工单位,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同样如此,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不论是国营企业职工还是私营企业职工,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农民工是建筑领域的行规,本身带有就业的歧视,我们只有劳动者的说法,没有农民工的概念。劳动法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者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所以任何单位以农民工为借口,不缴社会保险都是错误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一般按照岗位和技术含量的不同设置。出现三种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身体和能力方面的原因),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实行那种工时制要在合同中写清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要到劳动部门审批。

 

分类: 劳动监察
所属版块: 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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