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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劳动合同法(之八)劳动者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原创 2007-11-17 17:11:44]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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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更加严格,程序更加苛刻。但是,劳动者作为自由人,要炒老板的鱿鱼非常容易。

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称为协商解除(36条),这是两相情愿的事情。

第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称为预告通知解除(37条)。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论与用工单位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也不论用工单位有没有过错,只要提前30天或者在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工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38条),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押金不能收,工资不能拖,违约金不能随便约定,并且不能随意进行经济处罚!稍微不如意,就能够拍拍屁股走人,提前30天,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及时支付工资,都可以走人。可以说企业是四面楚歌。特别是老板急需加班的时候,都辞职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一定的待遇留人。

 

分类: 劳动监察
所属版块: 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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